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》规定“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、各种庆典、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,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、实物、有价证券,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,应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》中规定的‘其他所得’项4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,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礼品代发源。”若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、应收未收税款的,依据《税收征管法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,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,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、应收未收税款50%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。
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》(国税函[2000]57号)的规定,企业在年终庆典、业务往来和其他活动中,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、实物、有价证券的,对其取得的该项所得按照“其他所得”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。招待客人所送的礼品应按照“其他所得”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,税率为20%。
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。按照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》(国税函[2000]57号)的规定,企业在年终庆典、业务往来和其他活动中,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、实物、有价证券的,对其取得的该项所得按照“其他所得”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。因此,招待客人所送的礼品应按照“其他所得”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,税率为20%。
评论列表 (条)